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开大新闻 > 通知公告

  • 关于印发《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等7个制度的通知
  •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05-25 来源:党政办 作者:周智颖
  •  益电大党字2020〕11

     

     关于印发《益阳广播电视大学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等7个制度的通知

     

    各党支部、处、室(中心)

    现将《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党委集体决策制度的细则(试行)》《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关于贯彻落实〈益阳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益阳广播电视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员管理制度》《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员教育培训办法》《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员学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


                                   

    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16]20号)精神,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党委的职责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党委会议事范围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思路、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要任务和活动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五)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项目立项与变更,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七)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八)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九)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党委会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主动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重要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党委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此事项的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

    (二)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三)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由主提议题的分管校领导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同意,于会前就议题向党委书记或书记指定的主持人做好沟通。

    (四)党委会一般应当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当按要求在会前研究会议资料,做好参会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

    四、会议组织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党委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

    研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党委书记和校长以及分管所涉事项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同时参加会议。

    (三)党委会的决策必须在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不得以领导人现场办公、班子成员间相互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非集体开会的方式作决定。

    (四)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与会人员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者在下一次党委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或决议不同的意见。对于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密。

    (六)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充分发扬民主,与班子成员经常进行交心谈心,充分听取和征询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主动协调配合。

    (八)党委应当按规定将应当报批的重大事项及时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九)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建立会议决定事项复议制度,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十)党委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党委分工认真落实党委会议各项决策和决定,及时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党委每2个月要对党委会议决策、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进工作。

    (十一)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十二)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

     

     

    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委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党委集体

    决策制度的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工作,增强大局意识,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切实加强对腐败问题全方位、全层次、多环节的预防和治理,积极探索“三重一大”工作规律,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制度,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学校实际。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学校各处室的职能和目标责任重大变动;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学校文化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决定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校园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以及重要维修等相关工作;

    2、重大引资项目安排,包括房屋出租、合作办学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单项支出数额壹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

    3、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学校党委、行政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依法合规。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拟进行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分管领导需事先向主要领导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广泛征求员工意见,扩大员工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人员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必须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各班子成员进行通报。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对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施行监督反馈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学校对“三重一大”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纪委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党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党委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纳入述职述廉内容。纪委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委

    关于贯彻落实《益阳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

     

    (内容略)

     

     

     

    益阳广播电视大学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科级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两种形式。委任制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工会、共青团等选任制干部的任期按工会、共青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组织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理想信念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教学和教务、科研等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

    (二)提任正科级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经过领导干部培训班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的,必须从严掌握,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组织部门门同意。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以及机构设置情况,提出干部职数配置方案,报党委审定。

    党政管理部门一般按照1正1副配备领导职数,工作面较宽的可增配1名副职;教学单位领导干部均为专业技术干部,按2-3名配备;教学辅助部门的领导干部也为专业技术干部,按1正1副配备。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由学校党委或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由党委主持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选拔科级干部,参加会议推荐人员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为科级干部。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考察对象由党委研究确定,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处级干部在学校主页发布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进行考察,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班子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科室负责人;

    (三)拟任单位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提拔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纪委、组织部门应进行核查。纪委出具拟提拔对象廉政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提拔的干部,由考察组撰写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包括:

    (一)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现任职务等);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五)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党委或组织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和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委、监察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条  拟任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干部任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校长只有一人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干部。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由党委书记宣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和校纪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五条  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轮岗与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轮岗制度。

    (一)轮岗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党政管理部门同一岗位任职超过6年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轮岗的重点为科级正职。

    (二)科级干部原则上要任满一届,同一干部不宜频繁轮岗。

    (三)干部轮岗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干部个人不得联系轮岗事宜。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不能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不能同时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干部考核

    第三十九条  干部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

    (一)德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纪律、领导作风、行为操守、担当精神等。

    (二)能主要包括:政策水平、工作思路、组织协调、推动落实、管理创新等。

    (三)勤主要包括:责任意识、敬业精神、劳动纪律等方面。

    (四)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以及突出成绩和贡献等。

    (五)廉主要包括:廉洁自律、履行廉政职责、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等。

    第四十条  级领导干部考核方式包括个人自评、民主测评、部门业绩考核。平时考核作为部门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由党委研究审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在晋职晋级时优先考虑;对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函询、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一般应当免职;对连续两年以上考核结果靠后,确实存在明显不足的,对其进行提醒,督促改进。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二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建立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聘期内个人一般不得提出辞职,如确有特殊原因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批准。未经党委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考核、民主测评情况,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党委讨论决定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不再保留原职级,按重新安排的岗位职级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四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

    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培训与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干部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党校集中培训、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班和干部在线学习。同时按照有关要求,选拔科级干部进入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学习。组织干部赴国内外学习进修。

    第四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干部谈话谈心、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批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函询和诫勉等制度,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干部数据库。建立科级数据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登记表、民主推荐材料、考察材料、考核结果、任免情况等。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纪委、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管理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也是基层党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为加强党员管理,使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籍关系

    1、党员因调动工作、学习及其他原因等离开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2、党员一般应参加所在支部党的组织活动,外出学习或工作的,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3、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在2-6个月之间的党员,则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自身建设

    1、党员每年至少1次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以便党组织对其进行考察和监督。

    2、党支部成员按分工,经过同党员交心谈心,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了解他们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组织生活

    1、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2、每名党员应主动参加组织生活,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3、党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管理,由入党介绍人定期写考察纪实,并为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预备期满,及时讨论转正问题,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民主评议

    1、党支部每年一次对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

    2、严格依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党员本人的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通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对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

    4、根据评议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违规责任

    1、对违纪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支部可召开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对没有正当理由,6个月以内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限期报到。经批评教育仍继续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入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根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员教育培训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党员综合素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央、湖南省委、益阳市委关于加强经常性教育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题,以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为重点,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担当精神,紧密结合学校和党员队伍的思想实际,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创新形式,改进方法,增强效果,提高广大党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党员教育培训的对象:党的组织关系在学校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四条 党员教育培训的目标: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发挥模范作用。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五条 党员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纪律;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国情、省情、市情、校情,形势和任务;党内先进典型事迹等。

    第六条 党员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提高党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把握党员教育规律,坚持理论学习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计划性、提高针对性、突出实效性,切实提高党员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方法途径

     

    第七条 丰富活动载体。通过报告会、读书会、专题讨论、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党员日常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党员每年参加所在党支部等集体教育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八条 按照党章要求,抓好党内组织生活。学校党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要带头上党课。

    第九条 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各党支部要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围绕推进学校科学发展,组织开展富有成效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党员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承诺制”和“结对帮扶”“戴党徽”等多种形式,搭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的平台。

    第十条 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以党支部为单位,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构建个人自主学习、集体组织学习和岗位技能学习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

    第十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深入了解、分析广大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有的放矢地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党员警示谈话制度。学校各党支部要注重对党员思想动态和工作行为表现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对存在或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给予警示谈话:

    (一)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有退化苗头,参与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原则性不强,立场不稳,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与违法违纪现象做斗争不够坚定;

     (三)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只重个人物质利益而损害学校、单位、他人利益;

    (四)连续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连续三个月不按时交纳党费;

    (五)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不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六)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

    (七)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违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

    (八)不安心工作,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工作明显滞后;

    (九)被群众举报,有错误事实或苗头;

    (十)在年终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基本合格以下。

    党员教育管理警示谈话制度,要结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加强对党员日常监督、实行提醒谈话的要求,分层进行。

    学校党委委员、校级领导干部的警示谈话,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党员中层干部的警示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或纪委书记负责;一般党员警示谈话,由所在党支部书记负责。

    警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加强改进等要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严加督促。谈话警示期限为半年,警示期满,党组织根据其对问题的认识和改正程度,做出取消警示或组织处理的决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是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党员教育培训过程中,各党支部要进行考勤、考核和学习情况登记,认真做好党员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管理工作。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益阳广播电视大学党员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修养、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本校党委、支部政治、业务学习工作规范化、经常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学习采取以支部、党小组为单位的集体学习和党员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以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的集体学习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党员个人要坚持经常自学。

    第三条 支部、党小组组织集体学习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的理论和专业知识;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条 支部和党小组的集体学习,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如辅导、座谈、边学边议、交流心得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聘请外单位专家讲课,或观看相关专题电教片。

    第五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把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与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提高职业道德、促进廉洁勤政、推进教学发展的现实结合起来,学以致用。

    第六条 各支部要制定党员学习年度计划,突出重点,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年终要对全年的学习进行总结。

    第七条 支部和党小组的集体学习,要建立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记录和考核。全体党员要遵守学习制度,严格学习纪律。

    第八条 为保证党员教育活动资料的完整性,各支部应保存以下材料备查:

    (一)党员教育活动签到记录、学习记录;

    (二)宣传报道的收集、整理、编发;

    (三)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转递、归档记录;

    (四)对党员学习情况检查记录。

    第九条 党员自学应严格记录自学笔记,各支部定期对党员自学笔记进行检查。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