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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益阳开放大学(益阳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2-01-19 来源:终身教育与科研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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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开大字20224

     

     

    关于印发《益阳开放大学(益阳教育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学院

    现将《益阳开放大学(益阳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开放大学(益阳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益阳开放大学(益阳教育学院)

          2022118

     

     

     

    附件

     

    益阳开放大学(益阳教育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对教学、科研工作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努力把益阳开放大学(益阳教育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质量优良、竞争力强的全国一流的地市级开放学院和办学规范、有影响力的教育学院及国家示范性的市级教师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重大问题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是校内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审定机构;负责审议专业、学科的设置,科研课题立项与评奖;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章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从各专业、学科领域中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人员中推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治学严谨;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

    (三)关心学校建设发展与科研工作,熟悉学校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人,由有关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兼秘书1人。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委员人数根据学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按照学校学科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分为两至三个学科组。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对有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事项进行审议,也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准备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监督执行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终身教育与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2-3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校属各部门可以申请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但都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会议申报单;报告召开会议的原因和议题,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审议学校各学科、专业建设方案;教学改革重大事项;研究学校科研方向。

    2.审议学校的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规划;

    3.审议学校各学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检查和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科研质量、编辑出版质量等;

    4.审批、鉴定校级科研课题的立项与结题;审批教职工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审查结题材料;

    5.评议和审查学校的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并确定其质量等级;评定年度科研先进个人;

    6.指导和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7.培养和推荐学术带头人

    8.积极向外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包括科研成果的宣传、评奖、转化、使用

    9.受学校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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